5845cc威斯尼斯人下载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4-09-01 浏览次数:1768

 

 

 

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,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,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,严格考试纪律,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,促进学风建设,特制定本规定。本规定所指考试,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、考查、测验、测试等。

一、考试纪律

第一条 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,按规定座次就座,并将学生证(身份证、准考证)置课桌左上角待查。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。

第二条 除文具、计算器外,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、参考资料、练习本、草稿纸等(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——由监考人员宣布)。

第三条 不准携带移动电话、快译通、掌上电脑、电子记事簿等具有通信、上网、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(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)。

第四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,首先填写姓名、学号。不得多拿试卷,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。

第五条 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。迟到半小时者,不得入场;考试开始后,半小时内不得退场;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不得擅自离开考场。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,不可交卷离场。

第六条 试卷分发后,除短缺、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,其他问题,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。

第七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,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、喧哗。

第八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,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,并立即退出考场。考试时间到点,停止答卷,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,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。

二、违纪、作弊的认定及处理

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,视为违反考场纪律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
(一)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,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;

(二)考试中东张西望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;

(三)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;

(四)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。

第十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,终止考试,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,并给予记过处分:

(一)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,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、笔记、纸条等物品者;

(二)携带移动电话、快译通、掌上电脑、电子记事簿等具有通信、上网、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(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);

(三)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;

(四)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、文具、计算器等物品者;

(五)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;

(六)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;

(七)故意污损试卷者;

(八)参加校内考试的考生离开考场未按要求提交考试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者;

(九)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考试考生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。

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考试作弊,终止考试,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,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(一)抄袭他人答卷或稿纸者;

(二)发现座位及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有关的书、笔记、讲义、复习提纲等物品者(不论看与否);

(三)在衣服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(不论看与否);

(四)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(不论看与否);

(五)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

(六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(不管是否抄用)

(七)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,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;

(八)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

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考试严重作弊,终止考试,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,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由他人代替考试;

(二)替他人参加考试;

(三)组织作弊;

(四)考试过程中使用移动电话、掌上电脑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;

(五)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获取、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;

(六)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。

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,经调查核实,据情节,按相应条款处理。

第十五条 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,以作弊论处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六条 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、作弊的行为,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。

第十七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学期困难补助、勤工助学的机会,取消本人当学年奖学金、助学金评定资格,取消当学年评选优秀学生资格,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,取消所在班级当学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。

三、违纪、作弊处理程序

第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、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关证据为准。对于考试严重违纪、作弊者,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,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,令其退出考场。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班级、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《5845cc威斯尼斯人下载考试违纪、作弊情况记录表》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,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交教务处。

第十九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、作弊,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,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。巡考人员应在《5845cc威斯尼斯人下载考试违纪、作弊情况记录表》上签名。

第二十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,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(连同物证)报告开课学院或教务处。

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认定违纪、作弊行为的性质后将学生违纪、作弊材料转交学生处。学生处接到教务处认定材料后,原则上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,对于事实清楚、证据齐全的,应于违纪行为发生后的次日之前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。

第二十二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:

(一)对于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,要求学生在《5845cc威斯尼斯人下载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情况记录表》上签字,拒不签字的,在由2名以上监考老师认定情况下,不影响对学生处分处理。

(二)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,学生所在学院形成处分决定,并由学院发文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、存档;

(三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,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,经学生工作处审议并与教务处商核后形成处分决定,会签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正式发文;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,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。

(四)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,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,则在校内发布公告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7天,即视为送交。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。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
(五)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
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学生申诉期间,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二十六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,应在学生处规定的布告栏公布,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。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(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期限不少于半年)后可提出评议申请,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,决定是否给予评议。对学生的处分及评议材料,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逾期不办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。

第二十八条 国防生除按本规定执行外,还须按《5845cc威斯尼斯人下载国防生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。